第三章 动力消耗

一、立井提升电耗定额是以不同井深的井筒,每提升1m3掘井实体矸石出现的,其中包括了下放设备、材料、上下人员的辅助提升以及稳车群、推车机、阻车器、井盖门绞车、卸矸台绞车等井底、井口附属设备、设施的全部电耗。

二、斜井提升电耗定额是以不同斜长、倾角的井筒每提升1m3掘进实体矸石出现的,其中包括了下放设备、材料、上下人员的辅助提升以及井底、井口附属设备、设施的全部电耗。

立井及斜井提煤时矸石电耗定额,并以下表系数调整:

 

 

 

 

单罐笼带平衡锤

 

0.58

 

双罐笼

 

 

0.56

 

矿车

0.75

0.74

0.62

萁斗

0.75

0.77

0.64

三、立井井筒期排水制定了吊泵、卧泵(转水泵)及风动潜水泵排水电耗定额。吊泵及卧泵的排水电耗是按其水泵在井筒内的排水高度每排1m3涌水制定的。风动潜水泵排水电耗(1kW·h电折2.61m3压风)是以每1m3涌水排高1m制定的。使用中排水高度按井底至吊桶口(吊盘水箱口)的高度取定。

四、立井巷道期主排水电耗是以井深划分定额档次的。

五、斜井井筒期排水及巷道期主排水电耗均以不同倾角和斜长划分定额档次。立、斜井井筒涌水量<5m3/h时,掘进工作面只设潜水泵。潜水泵的排水电耗(风耗)按提升容器上口掘进工作面底板的高度计算。

  井筒期涌水量>5m3/h,掘进工作涌水一次排出地面时,可直接套用工作面水泵排水电耗,当采用工作面水泵与转水泵分段接力排水时,可按工作面水泵、转水泵各自排水斜长分别套用定额,并按各自的使用工期计算井筒排水电耗。当掘进工作设置潜水泵时,井筒排水电耗还应增加潜水泵的电耗(风耗)。

六、立、平、斜井开拓巷道期区域排水及掘进工作面排水仅出现井底水窝及反坡平巷排水电耗定额,其余巷道的排水电耗套用下列定额:

1.       顺槽工作面水泵及固定泵分别套用反坡掘进工作面水泵及固定泵排水电耗定额。

2.       清理撤煤斜巷、水仓斜巷、采区甩车场、采区斜巷等掘进工作面排水电耗,按其斜长、倾角套用斜井井筒期排水电耗定额。这些巷道施工过后需设固定排水泵时,套用斜井巷道期主排水电耗定额。

3.       采区上、下山(下行施工)掘进工作面排水电耗套用斜井井筒期排水电耗定额。下山采区区域排水电耗套用斜井巷道期主排水电耗定额。

七、通风电耗是以扇风机电动机功率出现的台月电耗定额,使用中按实际配备的扇风机型号选用定额。

  实际配备电机容量与定额不同时,可按下式换算定额:

                                      主扇     W=588PH

                                      局扇       W=504 PH

式中:PH为电动机功率(kW)。

八、掘进工作面洒水水耗包括在井巷工程基础定额内,巷道洒水及水幕的水耗包括在水幕的经修铺材费内。

九、斜巷施工运输电耗套用斜井井筒期矿车提升电耗定额。斜巷运输及矸石山运输电耗套用斜井巷道提升电耗定额。施工回采巷道需配备小绞车,可按其电动机功率选用零星运输设备电耗定额。

十、斜井提升电耗定额是按下列施工(重车提升)制定的,斜井及斜巷上行施工(重车下放)时,其定额电耗以0.65系数调整。

十一、供热系统煤、水、电耗定额是以台月消耗量出现的,指为井口防冻加热和辅助生产系统取暖所发生的动力消耗,该费用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所在地供暖期,按取暖期内实际施工工期(月)计算。施工现场的临时宿舍、生活福利建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等临时设施的煤、水、电耗不得计入供热系统费用,其费用在现场经费中列支。

十二、尾工期提升电耗定额是综合制定的,使用时无论是施工设备,还是利用永久绞车,定额均不作调整。矿井尾工期提升重量按各采区永久设备、永久辅轨(不含枕木、道渣及钢轨附件)和永久管路(不含管路附件)重量之和计算。采区斜巷及零星绞车运输电耗,按轨道上(下)山斜长,套用尾工期斜井提升电耗定额,并以0.7系数调整,提升重量按采区提升重量计算。